二、本次亞洲信託標售案採「亞洲廣場大樓一樓、特定不良債權、特定請求權暨特定不動產」(Bad Bank)與「亞洲廣場大樓一樓、特定不良債權、特定請求權暨特定不動產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Good Bank)分開標售,同日決標之模式。
金管會接管亞洲信託信託人(存款人)的每一塊錢都受到保障 |
亞洲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亞洲信託)因財務、業務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金管會業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97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亞洲信託。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接管人 |
主 旨: |
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97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
依 據: |
依據銀行法第62條、第62條之2及第64條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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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97年1月31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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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
三、 |
該公司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94年6月24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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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
五、 |
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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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標售結果公告
97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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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暨營業標售案,本標售案採Good Bank、Bad Bank分開標售模式,各分為A、B、C三標,於97年10月7日同時進行投開標作業,合計共11家投資人參加競標。
經三階段開標結果,Good Bank B標(即除亞信總行大樓及Bad Bank以外之資產、負債暨營業)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得標,得標金額(即金融重建基金預定賠付金額)為33億4800萬元。其餘包含Good Bank A標(即亞信總行大樓)及Bad Bank各標(即亞洲廣場大樓一樓、特定不良債權、特定請求權及特定不動產等標的),因投資人投標金額均未落入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所訂底價,依照標售規則,該等標售案將於97年10月8日上午9時30分起假存保公司進行議價作業。
存保公司預定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與上開得標人簽訂概括讓與及承受合約,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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