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專區 重要訊息

持有本公司股票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請配合銀行法第 25 條相關規定辦理。

銀行法第 25 條條文內容如下:

銀行股票應為記名式。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者,應通知銀行,並由銀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但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除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持股、及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之持股變動及設定質權之情形通知銀行;銀行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二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違反銀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銀行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五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依銀行法第 128 條第 3 項規定,核處新台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制其超過許可持股部分之表決權。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之職務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將視情節輕重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